办理“亲属关系”公证认证手续

在国内办理“亲属关系”公证手续:

根据《公证法》第25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实践中,当事人一般向其住所地涉外公证机构提出亲属关系公证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 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对于中国内地的自然人,需要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对于境外自然人,需要提交护照及有效签证,或台胞证和户籍誊本,或港澳身份证和通行证,或其他境外居住证件(已注销户口的,还须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记载户籍情况的证明)。
  2. 当事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或劳资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当事人所在单位无人事、组织、劳资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
  3. 其他公证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材料。

目前,由于中国内地公证机构的要求提交的材料不尽相同,当事人在申请亲属关系公证时,应以接受申请的公证机构的要求为准。需要说明的是,公证书中亲属之间的称谓,应当使用中国法定的统一称谓,不得使用地方方言。

在国内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书领事认证手续:

领事认证是证明一国送往另一国使用的文书上最后一个印章或者签名属实的活动。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文书能被另一国有关当局所承认,不致因怀疑文书上的印章或签名的真实性而影响该文书的域外法律效力。

根据《公证法》第33条的规定,如国内“亲属关系”公证书的使用国要求办理认证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办理“双认证”。即:外交部和公证书使用国驻华使馆的双重认证,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办和公证书使用国驻华领馆的双重认证。日本、美国等国单方面全部或部分免除中国文书的领事认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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